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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人居环境,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持续开展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执法检查,不断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的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5年查处的部分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污染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2025年4月16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对开江县甘棠镇某养殖场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正使用一台潜水泵连接一根直径50mm的PVC软管,将养殖场配套氧化塘内的水抽入涵洞,通过涵洞排入氧化塘外的小河沟,最终排入白岩河。
经检测,该养殖场的外排水以及氧化塘污染物含量明显超过小河沟水质,小河沟氨氮(超标2.2倍)、总磷(超标10.1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0.7倍)超过地表水III类标准。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2025年5月16日,根据网络舆论情况反映,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渠县某农业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田间粪污暂存池内侧边缘处有一孔洞,粪污经孔洞流入一根PVC管,PVC管下方荒田、河沟有褐色积水。
经监测,PVC管下方荒田、河沟均含畜禽养殖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2025年5月20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宣汉县某养殖场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的养殖粪污经发酵处理后,使用潜水泵和PPR管管道输送至林地和农田消纳。在粪污进行农田消纳的过程中,因向农田输送的粪污过多,超过农田承担接受的能力,导致下雨期间,未被完全消纳的粪污被雨水冲刷至外环境,流入养殖场旁边的无名小河沟,最后汇入灌溉水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7月3日,接群众来电反映,达州市大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其中一个养殖废液收集池的养殖废液正在溢流,溢流的废液通过地面的裂缝和孔洞流入雨水管网,废液从雨水管网流出,再流经4块农田后流入黄滩河支流。
经调查,该合作社养殖废液收集池之间的地面被经过的车辆反复辗压,造成埋于地下的PE管流通不畅,同时该合作社疏于日常维修和管护,未确保其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废液溢流至雨水管网最终流入河流。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合作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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